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輔導:設計工作內容的變更
設計合同的變更,通常指設計人承接工作范圍和內容的改變。按照發(fā)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設計人的工作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guī)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的調整補充。
2.委托任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
為了維護設計文件的嚴肅性,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不應隨意變更。發(fā)包人、施工承包人、監(jiān)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如果發(fā)包人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時,①應當首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②然后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③經過修改的設計文件仍需按設計管理程序經有關部門審批后使用。
3.委托其他設計單位完成的變更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發(fā)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設計單位完成設計變更工作,①如變更增加的設計內容專業(yè)性特點較強;②超過了設計人資質條件允許承接的工作范圍;③或施工期間發(fā)生的設計變更。設計人由于資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等原因。在此情況下。發(fā)包人經原建設工程設計人書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原設計人不再對修改的部分負責。
4.發(fā)包人原因的重大設計變更
發(fā)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guī)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fā)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合同前發(fā)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fā)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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