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輔導:擔保方式及工程應用2
?。ㄈ┵|押
1.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2.質押的分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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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注意:
?。?)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依《擔保法》規(guī)定,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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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保證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
在建設工程中,保證是最常用的擔保方式。保證是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的擔保形式。
銀行出具的保證稱做保函,其他保證人出具的保證稱做保證書。
在建設項目中,無論是施工投標階段,還是施工履約階段,由銀行或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擔保(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都是擔保法中所規(guī)定的保證。預付款擔保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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