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考試輔導資料:施工合同的相關內容(2)
(四)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并且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對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能生效。同時,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合同經公證或鑒證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雙方如不約定合同生效條件,則合同訂立時間就是合同生效時間。合同訂立地點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地點。
(五)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體現在通用條款內容中。通用條款內容除明確規(guī)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外,還應明確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詮釋,現將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列出。
1.發(fā)包人的義務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xù)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雙方需要約定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以便承包人能夠及時接收適用的施工現場,按計劃開始施工。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信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雙方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需要。雙方需要約定三通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雙方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雙方需要約定移交給承包人交通通道或設施的開通時間和應滿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毗鄰區(qū)域的工程地質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雙方需要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質和其他資料的時間。
(5)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6)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請批準手續(xù)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雙方需要約定發(fā)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時間,以便承包人合理進行施工組織。
(7)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雙方需要分項明確約定放線依據資料的交驗要求,以便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理地區(qū)分放線錯誤的責任歸屬。
(8)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雙方需要約定具體的時間。
(9)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雙方需要約定具體的范圍和內容。
(10)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11)建立、健全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12)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2.承包人義務
(1)根據發(fā)包人的委托,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如果屬于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圍內包括部分施工圖設計任務,則雙方需要約定承擔設計任務單位的設計資質等級及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和文件要求(可能屬于施工承包人的設計分包人)。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雙方需要約定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具體名稱和時間。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雙方需要約定具體的工作位置和要求。
(4)按雙方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fā)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fā)生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雙方需要約定設施名稱、要求和完成時間。
(5)遵守有關行政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guī)定,按管理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雙方需要約定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內容。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雙方需要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追加合同價款。
(7)按雙方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雙方需要約定需要保護的范圍和費用。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雙方需要根據施工管理規(guī)定和當地的環(huán)保要求,約定對施工現場的具體要求。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