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鞘惺袇^(qū)即建成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城市建成區(qū)內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將城市市區(qū)限定為建成區(qū),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若擴大解釋為城市規(guī)劃區(qū),則將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存在大量集體土地的現實不符。即使在城市建成區(qū)內,也應區(qū)分具體情況分別加以規(guī)定。在城市建成區(qū)內不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當然取得土地所有權;在城市建成區(qū)內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國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如不符合上述情形,土地仍屬集體所有。
。ǘ┺r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沒收是指解放初期對地主及官僚資本土地所有權的剝奪;征收是指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前,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無償地將公民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措施;征購是指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前,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有償地征用集體或個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后,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措施。
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有多種不同的方式。雖然沒收、征收、征購、征用四種方式均是針對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但四者在適用時間、對象及是否有償等問題上有明顯的區(qū)別。在適用時間上,只有征用適用于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后,其余三種方式均適用于該條例施行前,其中沒收僅在解放初期采用,;在適用對象上,沒收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資本的土地,征收、征購的對象是集體或個人的土地,征用的對象則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是否有償的問題上,沒收與征收是無償的,征購是有償的,而征用則有無償與有償兩種形式,采用何種形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ㄈ┏兰w所有權證或者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依法確認的外,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后來在事實上轉歸國有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其他非農民經濟組織的土地,按照1989年7月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為國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第4項的規(guī)定,采用了國家土地所有權推定的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凡不能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均確定為國有。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方法,一是“依集體所有權證”,二是“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確認”。其中第二種方法是以我國大部分地區(qū)尚未頒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的現實情況為根據的;在已經完成確權發(fā)證的地方,當然應主要采用第一種方法。對于歷史上發(fā)生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事實變動,即當時在沒有辦理土地征用,又未能辦理土地登記(從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后期,我國沒有土地登記)的情況下轉歸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非農民經濟組織(如華僑農場)的原農民集體土地,原則上應確定為國有。具體認定標準適用1989年7月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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