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
2.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3.法人有獨立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據公法規(guī)范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凡依據私法規(guī)范所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區(qū)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義在于決定其設立的準據法和不同的訴訟管轄。
。ǘ┥鐖F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可以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為由兩個以上成員的結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在于人。例如各種公司、協(xié)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例如各種基金會、醫(yī)院、博物館等。區(qū)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的設立程序及設立目的不同。
(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可將法人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的目的在于營利,所謂營利,指積極的營利并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如果僅僅法人自身營利,但不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只是作為自身發(fā)展經費,則不屬于營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謀取公益,所謂公益,指社會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經濟的利益。慈善機構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種公司則為典型的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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