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引起債產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產生的根據。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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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債權債務的關系。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fā)牛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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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fā)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常會產生侵權之債。如施工現(xiàn)場的施工噪聲,有可能產生侵權之債。
?。ㄈo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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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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