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立法法》規(guī)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十項)
■國家主權的事項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罰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訴訟和仲裁制度
責任編輯:蒙奇奇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