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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