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jiān)理投資控制:編制招標工程標底價格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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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底價格的編制原則:
(1)根據(jù)國家統(tǒng)一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以及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并參照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批準發(fā)布的定額和國家、行業(yè)、地方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以及要素市場價格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2)標底作為招標人的期望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zhì)量。
(3)標底應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或總概算(修正概算)價格以內(nèi)。
(4)標底應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因素,還應包括管理費、其他費用、利潤、稅金以及不可預見費、預算包干費、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現(xiàn)場因素費用、保險等。采用固定價格的還應考慮工程的風險金等。
(5)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6)招標人不得以各種原因任意壓低標底價格。
(7)工程標底價格完成后應及時封存,在開標前應嚴格保密,所有接觸過工程標底價格的人員都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