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國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
1、收回無建筑物國有土地,原以劃撥方式、原以出讓方式、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拆遷國有土地上所有權人的房屋及有關事項,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zhí)行。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
1、年產值:以市統(tǒng)計局公布或提供的統(tǒng)計數為標準。
2、土地補償標準:工程占地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被征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儲備用地補償標準參照區(qū)片價執(zhí)行。
征用集體土地青苗、樹木類補償標準
1、征用土地青苗補償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
2、臨時占地青苗補償按占用時作物的產值計算,占用一季補一季,能收獲的不予補償。
3、青苗、樹木類具體補償標準參照《石家莊市征收市區(qū)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執(zhí)行。
拆遷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
1、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土地按征用土地標準給予補償。房屋被拆除后,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不再安置。特殊情況確需安置的,按新建項目重新審批。
2、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和《石家莊市征收市區(qū)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執(zhí)行。
拆遷集體土地構筑物補償標準
1、主要指簡易房、圍墻、大棚、水溝、水渠、機井、魚池等。
2、具體補償標準參照《石家莊市征收市區(qū)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執(zhí)行。
拆遷臨時建筑補償標準
1、拆除經市、縣有關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根據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2、臨時建筑作為營業(yè)性用房且在批準使用年限內自行裝修的,裝修部分結合成新程度給予補償。
3、違法、違規(guī)建筑,必須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拆遷公共設施補償標準
1、拆遷電力、郵政、電信、水利、人防、熱力煤氣等設施,原則上按工程實際發(fā)生費用給予補償。
2、對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特殊建筑物的拆遷,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征地拆遷不予補償范圍
1、征地公告發(fā)布后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構造物。
2、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村鎮(zhèn)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
3、被批準為臨時占地,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4、其他因當事人違法行為,不應當給予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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