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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9: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合政[2003]108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合肥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以地震觀測資料和地震地質、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術工作為基礎,對建設工程場地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所取概率、強度的預測和地震事件對建設工程場地的影響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評價。
第三條 市、縣地震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計劃、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qū)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五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納入基本建設程序。一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地震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抗震設防要求對屬于市抗震設防區(qū)劃范圍內的一般建設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資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辦理情況抄送市地震主管部門。
項目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概算。
第七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在地震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登記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到市地震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證書審驗登記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工作。
第九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并按規(guī)范要求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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