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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8 16: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已經2003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推進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化進程,擴大融資渠道,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yōu)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維護投資者、特許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是指經行政特別許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下列城市基礎設施:
(一)供水、供氣、供熱、排水;
(二)污水和固體廢物處理;
(三)收費公路、地鐵、城市鐵路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四)其他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城市基礎設施移交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
(三)在一定期限內,將公共服務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平等參與競爭,獲得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的特許權。
授予特許權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特許項目),根據(jù)本市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規(guī)劃確定。
具體項目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六條特許項目確定后,市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實施方案,經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組織財政、價格、規(guī)劃、國土房管、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實施方案審查修改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三)選址和其他規(guī)劃條件;
(四)特許期限;
(五)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六)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其他政府承諾;
(八)保障措施;
(九)特許權使用費及其減免;
(十)負責實施的單位。
第七條特許經營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回報:
(一)對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收費;
(二)享有與城市基礎設施相關的其他開發(fā)經營權益;
(三)享有政府給予的相應補貼;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政府承諾可以涉及與特許項目有關的土地使用、相關基礎設施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復性競爭項目建設、必要的補貼,但不承諾商業(yè)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取得特許權的,應當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特許項目的行業(yè)特點確定,對于微利或者享受財政補貼的特許項目,可以減免特許權使用費。
第十條特許項目及其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城市基礎設施的行業(yè)主管部門發(fā)布推薦介紹項目的公告。
第十一條特許項目由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實施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擬訂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投標;
(二)同中標人談判并簽訂特許協(xié)議;
(三)按照特許協(xié)議約定承擔協(xié)助項目實施的有關工作;
(四)監(jiān)督特許協(xié)議實施;
(五)接收特許期滿移交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者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現(xiàn)有城市基礎設施擬采取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特許經營方式運營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許權,并由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協(xié)議。
第十三條特許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依照價格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者確定后,實施單位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協(xié)議。特許協(xié)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期限;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和標準;
(四)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五)收費或者補貼及其調整機制;
(六)政府的承諾和保障;
(七)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八)特許期內的風險分擔;
(九)特許期滿項目移交的方式、程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簽訂特許協(xié)議后,特許經營者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負責實施該特許項目。
第十六條在特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各自的職責,按照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為實施單位和項目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七條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應當按照特許協(xié)議的約定不間斷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對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進行維修,保證設施的良好運轉。
第十八條特許期限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特許項目進行檢查、評估、審計,對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特許協(xié)議約定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罰,直至依法收回特許權。
第十九條特許期限內,因政策調整嚴重損害項目公司預期利益的,項目公司可以向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補償申請,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公司的補償申請后6個月內調查核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條特許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項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單位有權終止特許協(xié)議:
(一)不按照特許協(xié)議的約定提供公共產品或者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
(二)轉讓特許權的;
(三)擅自停業(yè)、歇業(yè)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四)因項目公司破產等原因導致特許協(xié)議不能履行的。
第二十二條特許期限內,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特許權不得收回,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不得被征用;但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特許權或者征用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三條特許期限屆滿,項目公司可以申請延長特許期限。延長特許期限的申請應當在特許期滿1年前向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經城市基礎設施行業(yè)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延長。
第二十四條特許權被收回的,項目公司應當按照特許協(xié)議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對設施及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對需要補償?shù)模罁?jù)特許協(xié)議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項目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項目公司有權舉報和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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