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現在備考已經開始,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理論與方法》科目第十章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收集估價所需材料
1.估價所需資料的分類(四類):
①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
?、诠纼r對象及類似房地產的交易、收益、開發(fā)成本等資料;
?、蹖纼r對象所在地區(qū)的房地產價值、價格有影響的資料;
?、軐Ψ康禺a價格有普遍影響的資料。
2.資料類型取決于擬采用的估價方法:
?、俦容^法應收集交易實例資料;
?、谑找娣ㄖ饕占找鎸嵗Y料;
?、鄢杀痉ê图僭O開發(fā)法,主要收集成本實例資料。
3.收集資料的渠道(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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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實地查勘估價對象時獲取;
?、鄄殚喒纼r機構自己的資料庫;
?、芤婪ㄏ蛴嘘P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查閱;
?、菰儐栍嘘P知情人士;
?、薏殚営嘘P報刊、網站等媒體。
4.估價師對資料的質疑
《資產評估法》第十二條,估價師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
《資產評估法》第十八條,委托人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執(zhí)行估價業(yè)務所需的估價對象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估價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估價委托合同的要求,終止估價程序。
雖然通常會在估價委托合同中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其知悉的估價所需資料,并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完整、合法及準確的,沒有隱匿或虛報的情況,甚至《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但估價師也要合理懷疑委托人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準確性,對其提供的資料應進行檢查。
對自己收集的資料也應進行檢查。當委托人是估價對象權利人的,應查看估價對象的權屬證明原件,并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不得僅憑復印件判斷或假定估價對象的權屬狀況。
當為鑒證性估價的,應依法對收集的作為估價依據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資料收集后,應及時進行分析整理,以便需要時查閱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