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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6: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農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應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上報;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第五十二條修改為:“以上各項罰、沒款的收繳和處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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