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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13: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財產損失或者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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